深圳两女孩没带身份证被带上警车,除言语侮辱还遭遇了什么?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5年11月10日。

警察能否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终于把这事儿弄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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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科普贴,解答大家这几天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出门到底要不要带身份证。读完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没拿身份证出门就被蜀黍带走啦。

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女孩盘查身份证的事件还未平息,昆明街头又冒出了有人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名义将被害人拉上轿车实施抢劫的报道。两个事件联系起来,紧密相连的三个问题便严重地纠结着许多人:公民出门是否有义务携带身份证?

该问题的实际意义是,不携带身份证是否有不利的后果?警察是否有权随意盘查公民的身份证?也就是说,是否警察在什么时机、什么场合都可以盘查公民的身份证,只要穿着警服的人一说“我是警察,请出示你的身份证”,公民就必须配合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上几个问题的答案,其实都是否定的。

1.公民出门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义务,单纯不携带身份证,没有不利后果


公民出门是否有义务携带身份证?对此,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是个分水岭,之前和之后的答案正好相反。

孙志刚事件之前的立法是义务本位的,公民出门携带身份证,确实是一项义务,否则,公民无法证明自己是谁,身份不明,确有可能被警察适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予以收容遣送。

孙志刚事件后,国家废除了上述办法,以权利为本位,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民出门在外,即使真是“没有身份证证明自己是谁”的流浪乞讨人员,国家设立的救助站也只有“来去自由“的救助义务,而没有收容关押和强制遣送的权力。相反,公民忘带身份证乘坐火车、飞机,还有权要求警方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以方便其出行。

2.警察无权随意盘查公民的身份证,警察的盘查仅限于法定时机场合


这里的核心是“随意”二字,若回答是肯定的,便意味着警察在任何时机、任何场合都可以盘查公民的身份证,公民必须配合;若回答是否定的,公民还应知道哪些时机场合,警察无权盘查身份证,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我们知道,由于身份证上印着持证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若不是办事需要,公民一般不愿将这些信息示之于人,其中也包括人民警察,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

现行《身份证法》2003年制定,2011年修订。据当初参与制定该法的学者介绍,当时确有少数参与立法者主张,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行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但多数参与立法者认为,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也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许多问题。最后立法根据多数意见,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15条)

可见,即便是人民警察,法律也未授权其可以“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而只限于4种情形可以盘查。 这4种情形的前3项,要么是某人涉嫌违法犯罪,要么某人在“现场管制”和“突发事件现场”,且有查明其身份的必要,条件相当严格。

至于第4项,立法技术上称为弹性条款,一般情形下不得适用,它只是为将来某部“法律”规定何种情形也可盘查居民身份证预留制度接口。请注意,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为此设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治安形势越来越复杂,为加强人群特别密集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在飞机票实行实名制基础上,火车票、轮船票也逐渐实行起实名制(汽车票暂未推行)。

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身份证法》修订时在第15条第(3)项后面增加了一种情形作为第(4)项,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人民警察也可依法查验身份证。原来的第(4)项变更为第(5)项。

新增加的这一项,的确大大地扩展了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但也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警察都能查验身份证,法律明确限定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之5种场所。像集贸市场、商场、医院、电影院、公园、运动场以及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警察都不能随意对公民盘查身份证。在城市地段尚且限制在这样几种场合,依当然解释,在农村所有地段,更是不得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

至于城市举行重大活动,社会治安形势最为复杂,法律扩大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是必要的,但也仅限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而不是说,只要某市举行重大活动,警察在全市范围内都可以对公民盘查身份证;还应注意,只有直辖市和地级市的政府才能划定这种场所,县级市政府完全无权这样做。

显然,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的女孩盘查身份证,不属于《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的5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3.不是说公民遇人说“我是警察,请出示你的身份证”,公民就必须配合“执法”


前引《身份证法》第15条对警察盘查公民的身份证设定了程序限制,必须符合“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两点限制条件,才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人民警察法》第9条关于当地盘问也有类似的限制。

就是说,某人即便是警察,但在他度假、逛街、外出、旅游等非执行职务的场合,也无权盘查他人的身份证,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才有这个职权,当然,休假中临时接受任务,也算“依法执行职务”。

再者,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时,不能仅靠一身警服证明自己的职务身份,而必须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要一“出”二“示”,光拿出来晃一晃不行,还得示之于人,让执法对象明确知道你是哪个单位的警察,姓甚名谁,职务如何,警号多少等。否则,执法对象咋知道你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就是真警察,执法对象若认为其执法违法,也应知道投诉谁。

总之,出示证件是盘查的前提条件,不出示证件,公民就有权拒绝配合。像昆明街头那个冒充警察的抢劫犯,也是对被害人喊“我是警察,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还以要到车上检验身份证真伪为由,将被害人拉上轿车实施抢劫。这种情形下,公民无原则的配合,就是纵容犯罪。

文/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校对/陆爱英

深圳两女孩没带身份证被带上警车,除言语侮辱还遭遇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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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警察对女孩说:“把你跟那些艾滋病,跟小偷,跟强盗关在一起,我让你慢慢去享受我告诉你,你看着吧……你就必须配合我,你就记住这一条,今天是你自己犯贱。”

6月10日上午,一则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一边开车,一边与车后座两名因没带身份证而被强制传唤的女子争吵。该名男子言辞激烈,并不时出现侮辱性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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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与女孩起言语冲突的警察。视频截图

视频部分对话实录

警察:我就让你学习一下。

女孩:好好好,可以可以可以,我陪你到底。你打了我,我跟你说。

警察:可以,没问题,你去告我打你,我还要铐你呢,我告诉你,我还要关你。

女孩:我们就过一个马路,你就这样强行带我们俩去派出所。

警察:我告诉你,警察盘查我在执行公务,我在执法我不在服务,这是第一个我告诉你。第二个我现在觉得你可疑,你必须配合。第三个别那么罗嗦,你到队里面再说。

女孩:我就说了一句我没带身份证,你就说一大堆过来了。

警察:是,我这里有全程录像你放心好了,我说一大堆过来。我已经表明了身份,在盘查。

女孩:表明了身份,你也没有拿警官证啊,现在穿的警服的人多了去了。

警察:你不懂法律,你就不要在这胡说八道。

女孩:我们是不懂,我们没读书。

警察:我怀疑你是个男人,你他妈的给我上女厕所干什么,你脱衣服给我看一下。

女孩:我刚刚上女厕所了吗?

警察:脑子有病,我不是警察,我怀疑我是假的,假的你也得先配合,你怎么知道我是假的。

女孩:我们刚刚应该真的是不应该出门。

警察:不要以为是个女孩子就可以不遵守法律了。

女孩:我们哪里,我们刚刚违返了哪一条,你说我们违反了法律的哪一条。

警察:妨碍公务。

女孩:我们妨碍公务了,你也可以盘查,我也可以拒绝。

警察:不要跟我争,找律师去。

女孩:找律师就找律师嘛,我看你吃不了兜着走。

警察:不用撑多久,我可以关你24个小时。

女孩:我有时间配合你。关完了我看你怎么说。

警察:没有怎么说,我现在调查你,因为你没有带身份证,又不接受调查**…所以我要带你到派出所检查。把你跟那些艾滋病,跟小偷,跟强盗关在一起,我让你慢慢去享受我告诉你,你看着吧。**

女孩:你先别说话了。

警察:你以为我是你什么人,我跟你没有什么关系,我就是警察,我在执行我的公务,懂吗?你就必须配合我,你就记住这一条,今天是你自己犯贱。

新京报记者发现,该段视频最早由微博网友@Daisy-梦冰发布于5月21日,在其发布的微博中,还配有“警察暴力执法,这些话是一个警察能说的吗?素质去哪了!”字样。在这之后,这名微博网友多次转发该段视频。

6月10日下午,该名网友在微博发布《深圳流塘派出所警察言语暴力执法视频完整经过》,在这篇网帖中,这名网友声称,自己即视频的拍摄者,其透露,5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自己与妹妹路经西乡流塘大门时,遇一名身着警服男子盘查身份证。由于该名网友与妹妹均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且“只看到他穿着警服,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拿扫描身份证的仪器,再加上他说话很凶狠”,其向这名男子提出查看证件,遭到拒绝。

按照视频发布者的说法,穿警服男子随后又叫来一名便衣男子,试图将自己和妹妹拉入警车。争执中,穿警服男子将自己妹妹的手拉伤,并称其妨碍公务,最终将两人拖入警车内。

而在前往派出所的路上,双方再次发生言语争执。

双方言语争执的一段4分34秒的视频,录制于一辆汽车内。

新京报记者看到,该辆汽车前后座之间用铁丝网隔开,车内四人,一名身着警服的中年男子一边开车,一边与坐在车后座的两名女子争吵。在这辆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亦有一名男子偶尔帮腔。从视频的拍摄角度看,拍摄者应为坐在副驾驶座位后方的一名女子。

视频中,穿警服男子与后座女子先后就“是否涉嫌打人”、“未带身份证是否应被强制传唤”、“执法中为何不出示警官证”、“是否妨碍公务”等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情绪均较为激动,穿警服男子口中不时冒出侮辱性词汇。视频最后,一名女子还在镜头前展示自己皮肤泛红的胳膊,并称系穿警服男子所伤。

记者注意到,视频中的两名女子数次表示自己正在录音,而车前排两名男子均表示“可以录”“没问题”,穿警服男子还声称,自己也在“全程监控”中。

进展>>>>

“执法不规范”涉事民警接受调查

据媒体报道,被带回流塘派出所后,视频拍摄者和妹妹被带入一间审讯室“录数据”。期间,穿警服男子恐吓其“拘留24小时”、“和艾滋病强盗那些人关在一起”、“留案底,让你们有前科”等。在派出所滞留一个小时后,这名女子和妹妹被告知可以离开。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该名女子称自己曾接到一名自称“负责人”的电话,并向其解释“那些警察是因为前一天加了24小时班累着了,然后态度不好”,希望其“能够理解”。

前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视频的拍摄者。当记者说明来意后,这名女子称“不想接受采访”,随后挂掉了电话。

6月10日下午3点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通报称:我局已关注到网上转发的流塘所民警执法不规范的视频。市局、分局督察部门目前已展开对该情况的全面调查。

记者随后致电流塘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称自己当天并未值班,“不了解详情”。

当日晚间,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获悉,目前当事民警已被停职,等候进一步处理,而宝安分局局长周兆翔也对事件中的两名女子作出道歉。另据媒体报道,该民警还要马上参加学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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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通报称将调查此事。@平安宝安微博截图

追访>>>>

涉事民警有多处违规行为

南京、杭州等地多位民警告诉记者,在这段视频中,除了言语不当外,涉事民警身上尚存在多处不当行为。

“首先是违法着装规定,这名警察左手戴了手串,这是不允许的。”南京一名民警向记者表示,按照公安部下发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在身着警服时,民警“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该名民警表示,在日常工作中,如果佩戴了与身份无关的饰品,会被批评教育,并责令摘除。

除此之外,杭州一名民警认为,视频中的民警在驾驶中频频回头张望,并多次单手握持方向盘,“涉嫌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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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民警驾车过程中不断回头张望。视频截图

视频中的民警声称“我可以关你24个小时”,是否涉嫌违规?上述南京民警说,执勤中遇到未带身份证的,一般可以通过口报身份证号码进行验证,如果民警认为确实有必要,可要求被查者配合调查,“一般不超过8小时,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可以申请延长,经批准至24小时。”该名民警称,在未发现犯罪嫌疑时便声称“关你24小时”,已经涉嫌违规。

而关于在执勤中,警察是否必须出示警官证,上述民警表示,通常来说,警服即可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出不出示警官证是自愿”。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