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被警察拦下查身份证该怎么办?【转载】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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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完全有理由拒绝。

我碰巧在北京某路人皆知的地标旁边拒绝过警方对身份证的查验,我要求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出示搜查依据或者执行依据,警方拿不出来。最后过了一个小时就放我走了。

事实证明,如果你确定对方没有依据的话,完全可以拒绝。


例举一下我拒绝警察检查证件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可见,如果警察不能有理由怀疑公民的违法犯罪嫌疑,不得对公民进行盘问,更不能要求其出示证件。且该理由必须具有行政的合理性,即符合一般警察的判断,且要向公民及时说明盘问的依据。

因此,无端盘问路人并检查身份证不符合本法之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一项在上文中已经详述。第二项需要警方主动出示该地实行现场管制的文件,内部的口头通知因无公开性对公民无效。第三项与本问题无关,并无突发情形。第四项与本问题无关,而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同样需要政府公文作证,口头通知一律无效。至于第五项则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端盘问路人并检查身份证不符合本法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引用该条,警察必须能够说明当事人存在违法嫌疑的原因,必须具备行政合理性。

因此,无端盘问路人并检查身份证不符合本法之规定。


2025年4月5日追加。

  1. 我看评论区很多人提到1994年的公安部规章《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那我就补充一下吧。

首先,该规章是对“巡逻”警察的规定,但是通篇没有对“巡逻”一词下定义。按照一般大众的理解和词典的解释,巡逻本意应为“行走、查看、警戒”,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可见,“巡逻”和“移动”密不可分。但要求查验我的证件的帽子叔叔是在定点执勤,我对其是否属于“巡逻”有所怀疑。

其次,即便该组帽子叔叔属于“巡逻”,《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二)查验居民身份证…”。需要注意,该规定明确指明,人民警察必须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才能去查验居民身份证,但是《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本身并没有规定警察可以检查居民身份证的情形,那么问题就回到了之前所述的《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

2.警察当然可以扩大解释“违法犯罪嫌疑”,在该名词上做文章。但是请各位留意,警察检查身份证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就必然要求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合理性”即要求警察必须在公众和该职业人群所能接受的范畴内怀疑某人具有“违法犯罪嫌疑”,如果警察滥用权力即为行政违法。

此外,如果警方认定某人具有“违法犯罪嫌疑”,那么基于行政公开原则,警方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向被查验人公开依据。一旦警方出示的依据不具有合理性,那么该涉嫌违法的依据和行为可以作为日后行政诉讼的证据,并不利于警方办案。


综上,警察无法定理由要求路人出示身份证,在本案中是违法行为。

作者:墨鱼君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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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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