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怎么降低伤害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5年10月21日。

多说双方的优点,让他们彼此体谅 比指责效果应该更好

让他们各自说出自己的诉求,然后找到折中方案。

多说温柔的话,唤醒他们心中的温柔与责任。

肯定他们的付出,承认相互的缺点

引导他们反省各自的缺点 让他们觉得他们自己最聪明,可以解决问题,激发他们高尚的情操。

我解决不了你们的问题,只有你们自己和上帝可以。

不必强求 真想往好的方面走,要悔改,进入祂的里面 整个社会环境本来就差,赌博倾家荡产基本没有例外,如果不改,再来一次可能也是这个结果。

圣经中关于离婚的教导

离婚后怎么降低伤害

父母离婚,孩子最无辜,如何做才能减少影响和伤害?(https://m.guokr.com/article/461122)

1、用孩子能听懂的所有方式,反复、清楚、全面地告诉孩子“父母离婚绝不是孩子的错”; 2、用积极乐观的生活状态,让孩子明白“离婚不是失败,只是一种生活的选择”; 3、用和离婚前等同的爱让孩子体会“父母分开,但亲子之间的爱依然还在”; **3、表达对孩子的依恋、肯定和支持,让孩子体会到“** 我绝不是父母的负累,离婚前不是,离婚后也不是,我是他们幸福的来源”; 4、用我们对生活的热爱、对感情的期待,让孩子感受“父母离婚”并不代表自己的感情可能遭遇失败。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当中,“父亲+母亲+孩子”形成了一个类似于三角形的核心家庭结构。父母扮演着不同角色,对孩子施加不同影响,比如“慈母严父”或“慈父严母”。这样,孩子既能在“慈爱”中形成对家人持续稳定的依恋,又能在“威严”中学会遵守社会规则和抵御诱惑。

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孩子,通常是由妈妈或爸爸一方主要抚养,这样一来,家庭的核心结构就被破坏了。家庭结构破坏后,家庭角色就会缺失,孩子受教育的渠道就会比常规家庭少一些。随之而来的,是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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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件的突出问题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突出问题

(一)婚约彩礼要价一路走高。彩礼由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发展到万元,甚至在有些地方要价还达到四万元左右。近三年受理的一些涉农婚姻案件中,有不少农村离婚是因彩礼纠纷而引起的。男女双方通过媒人在订婚时要求男方给女方彩礼,作为女方在结婚时置办嫁妆所用。此彩礼若是双方在结婚前,男方反悔,女方一般不退彩礼,如女方反悔,则要退还该彩礼。此彩礼纠纷,是由于信任对方而给予。对农村离婚彩礼纠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十分困难。由于彩礼过高,男方在悔婚的同时也希望女方能返还彩礼。或者由于媒人或女方父母在订婚时有隐瞒情节,往往还被认为是骗婚,彩礼便成为农村离婚焦点问题。

(二)彩礼名目日益繁多、翻新。除正常的订婚礼金和简单的一些衣物外,已发展为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手机等消费品,有的还在媳妇娶到家门口时还要求男方拿出押柜钱。

(三)非法婚姻现象突出。在农村,尤其在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父母包办儿女婚姻的现象突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双方结婚时不领结婚证,而是依照乡俗办理结婚仪式后就算是完成了结婚,不符合结婚法定年龄的居多。另外就是因一方犯罪被判刑,另一方则起诉要求离婚,这种现象以女方提出要求居多。

二、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分析

(一)因彩礼过高而引发的离婚问题突出。民和县是国定贫困县,辖区汉族、回族、土族、藏族、东乡族、保安族等八种民族杂居,地域以多山为主,山区面积占80%,自然条件差,交通不发达,经济条件、文化、法律意识等都较为落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使大多数农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但受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贫困仍然困扰着绝大多数农民。在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希望通过女儿出嫁索要的高额彩礼改变贫困的生活现状,另一方面为给儿子娶媳妇积累资金或借此偿还娶儿媳妇欠下的累累债务。双方成婚后,受思想、文化水平的制约,“夫为妻纲”思想仍很严重,男方认为是自家“买”来的媳妇,故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以女方家索要了彩礼为由,欺负女方,稍有不从,便非打即骂,甚至以暴力相向而导致农村离婚。

(二)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普遍存在着诸如“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认为女儿是自己生的,一把屎一把尿辛辛苦苦拉扯大,很不容易,男方将其娶走,理所当然得给钱,而且能多要就多要,视要彩礼为天经地义的事。农村多数婚龄女子,由于贫困和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面对彩礼,只好听之任之。

(三)受外出打工的影响。受“打工热”的冲击,大批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圆“发财梦”。在外出务工家庭中,夫妻二人一般长时间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难说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灯红酒绿的世界,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而导致农村离婚。

(四)缺乏了解,盲目成婚。绝大多数是由媒人牵线,男女双方因为婚前缺乏了解,且双方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盲目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农村离婚案件的24%,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了解恋爱时间。

农村离婚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在按共同财产处分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照顾承担绝大多数家庭义务的一方。另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在外取得的财产,如留守一方提出质疑,则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其在现实中一般会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取证困难或取证不能,就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另一方证明自己有或没有多少财产,以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宜于查询以及执行的可行性,进而改变现行举证制度下的种种不便。如坚持在外多年并无财产,则应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由留守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即要求对方对于自己不尽家庭义务的行为在物质上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其标准可参照当地劳动力年收入标准来确定。

一、离婚财产赌博导致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一、离婚财产赌博导致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离婚财产赌博导致的债务是不需要共同承担的,由赌博的一方个人进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个人偿还。二、个人债务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三、共同债务的相关内容拓展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离婚时夫妻需要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产生的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配,确定如何进偿还的。如果是用于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由于一方赌博、吸毒、购买奢侈品等行为产生的债务是需要个人偿还,对方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如下三种情形: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3、夫妻财产约定和债务清偿: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时有书面约定的从书面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没有书面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一是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子女一方个人婚前财产。二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义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三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农村房屋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在诉讼进行中由离婚当事人直接分割。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确认宅基地房屋的是属于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

农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对于自建与集体分配取得的农村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属于购买、受赠、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应注意房屋的产权是否转移。

(一)购买所得

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的买卖,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依当事人合意之外,还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农村房屋还未完全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其所有权转移依然不应违背我国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制度。若购买的农村房屋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离婚诉讼时,婚姻当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只能待房屋产权转移之后再行分割或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来主张分割购房的债权。

(二)受赠****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依据该法第187条有关“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就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农村房屋的赠与也应办理宅基地审批过户手续。所以,离婚当事人如果受赠的农村房屋,虽然已被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当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该房屋。

(三)继承所得

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继承所得的农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经事实上依据继承权实际占有了所继承到的遗产房屋,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么,即使是未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也不影响离婚时分割。否则,须办理了有关宅基地过户手续,离婚时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离婚时,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为这同时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二、离婚时农村房屋怎样分割

1、对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系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若,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由于房屋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是婚后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3、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经济水平还比较落后,房屋是夫妻的主要财产。夫妻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法律限制。但由于农村房屋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具体分割的时候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